近日,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20部门印发《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
根据措施,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执行国家现有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引导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围绕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此外,通过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限入库的限额以上二手车零售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全文如下:
省商务厅等20部门关于印发
《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能源局 省体育局
省市场监管局 省人防办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贵阳海关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2023年1月28日
贵州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
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如下:
一、加快新能源与节能汽车流通发展
(一)落实跨区域流通政策规定。不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认真落实《贵州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执行国家现有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引导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提升新能源与节能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新增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时,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基础上,鼓励采购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围绕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农村汽车消费
(五)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国家四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工作安排,结合贵州实际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充分挖掘县乡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促进农村燃油车消费。落实符合条件农用三轮车和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燃油车下乡促销活动,充分挖掘县乡汽车消费潜力,扩大新车销售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
三、繁荣发展二手车交易
(七)推进经销业务便利化。支持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各地应积极支持汽车经销商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体系化繁荣发展。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各级商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税务部门。2022年10月1日以来,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八)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2022年10月1日以来,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九)推动经营交易自由化。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严禁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转入贵州外,允许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十)支持流通发展规范化。2023年1月1日以来,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十一)优化提升交易流程。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十二)支持发展限上企业。通过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限入库的限额以上二手车零售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三)加强销售网络布局。支持省内从事二手车销售的汽车零售企业,抢抓全国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机遇,加快布局全国销售网络,做大做强二手车交易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加强新能源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加入市场流通,提升新能源二手车辆残值,提高新能源二手车置换率,提升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十五)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深入开展蓝天保卫战,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淘汰更新。各地要强化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个人消费汽车以旧换新活动,以配送指标等方式支持更新和新增巡游出租车使用甲醇汽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落实《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快推进汽车进出口交易
(十七)促进平行进口车消费。支持省内汽车零售企业开展平行进口汽车销售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八)加快二手车出口步伐。积极支持贵阳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重点支持遵义市、毕节市等地申报国家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推动省内二手车出口交易取得大突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贵阳海关)
六、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九)推进停车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因地制宜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研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
(二十)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各地结合实际,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特色汽车文化旅游活动。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推动汽车消费“触电转型”
(二十一)推动汽车消费转型升级。引导传统线下汽车经销实体向线上延伸拓展,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鼓励品牌汽车经营商、4S店、二手车经销企业等打造本土线上汽车销售平台,通过线上展示、试驾预约、下单、保险等提升消费体验,积极发展自身电商业务,推动创新更加便捷的汽车消费方式。鼓励引进成熟的线上汽车销售平台在贵州设立总部或分公司。鼓励借鉴和通过直播、网红带货、达人探店等兴趣消费手段,积极培育汽车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八、加强汽车流通载体建设
(二十二)支持汽车商业综合体建设。充分运用好政府专项债、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鼓励汽车零售龙头企业加大汽车商业综合体建设投资力度,不断繁荣汽车消费市场,丰富汽车消费业态,加快构建省市县乡四级汽车消费流通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二十三)加快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综合化融资服务,促进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重点任务、配套扶持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依法依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大对汽车经销市场主体支持力度;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多渠道开展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行动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积极营造浓厚的汽车消费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