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贵州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6-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方式,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服务项目的成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诸如节能技改资金不足、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滞后和缺乏节能专业人才等困难,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得到有效解决。2020年6月1日,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公共机构节能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全省公共机构范围内实施。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多项政策法规均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节能技改,但对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认定、项目管理等核心问题没有具体指导规范,导致实际操作困难。我省相关工作总体推进缓慢,《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可以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规范,起到积极的指导促进作用。同时借助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积极引入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鼓励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在节能技改时,以“应用尽用”为原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少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可以提升机关能效水平,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制定《暂行办法》确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合同分类、职责分工、预算安排等,同时从项目认定、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节能量认定、资金管理、国资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帮助公共机构实现高效节能,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公共机构领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于促进公共机构节能产业化发展,推动贵州建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成生态优势突出的多彩贵州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现实意义。
三、《暂行办法》要点
1.明确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暂行办法》对“公共机构”进行了定义,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因《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描述较为笼统专业,为便于公共机构理解应用,《暂行办法》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2.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分类。
《暂行办法》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并结合公共机构实际,对列举的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定义和描述;对于应用程序比较复杂、难以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的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没有进行列举。同时明确了办法主要适用于本省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3.明确职责分工和项目认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实施。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即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通过聘请选定节能专业机构评估确定预计节能服务总费用,并提供政策咨询。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向省机关事务局进行报备。各市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立本区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市县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4.明确预算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明确,“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并没有能源费用具体列支项,国家机关水电等能源费用主要在公用经费内统筹解决,学校类水电等能源费用一般在生均公用经费内统筹解决,且相关费用等按规定均需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因此《暂行办法》直接明确“根据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支出由公共机构在公用经费或相关项目经费中统筹解决,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列支”。
5.明确政府采购相关事项。
《暂行办法》规定以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方式,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周期,按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其中《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参考)》明确,根据省级公共机构初步编制的节能改造方案,由省机关事务局聘请节能专业机构评估确定预计节能服务总费用,省级公共机构根据评估结果自行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6.明确节能量相关事项。
节能量核定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基础,《暂行办法》不仅在“项目实施”部分对节能量的定义进行了描述,而且在第五章分三条对节能量认定做专门规定,分别明确资质要求和职责、基准能耗计算原则、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
7.明确合同节水问题。
《暂行办法》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适用对象和方式进行了列举描述,考虑到水资源不属于能源范畴,对通过该方式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没有规定,但在附则部分专门明确“公共机构合同节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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