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的通知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1-13 | |||||||
文 号: | 黔财行〔2022〕95号 | 是否有效: |
省直各单位:
2017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提升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了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事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内涵不断丰富,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部署要求,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引领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适应现行预算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黔财编〔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104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黔财编〔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机关事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其中,省级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合理分配,责任清晰、规范管理,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获补助省级公共机构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省直单位负责监督下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支出标准;
2.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和预算编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机关事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支出标准;
2.组织并指导省级公共机构申报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和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部门项目库;
3.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
4.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不佳的,应及时开展纠偏;
6.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项目筛选、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7.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三)省级公共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2.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
3.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4.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不佳的,应及时开展纠偏;
5.及时对已完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并登录“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网”—“资金项目申报”平台,按要求填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落实见效;
6.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监管、验收、绩效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以及其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等。重点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更新、改造;
(二)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三)变、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高效照明产品的改造与更换;
(四)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五)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七)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八)能源审计;
(九)垃圾分类回收处理;
(十)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低碳示范点打造;
(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人员类、运转类项目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建立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科学谋划、提前储备,对补助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省机关事务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储备工作,并按时完成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批复程序如下:
(一)省机关事务局发布项目征集文件,组织省级公共机构按要求申报项目;
(二)省机关事务局对省级公共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省财政厅对省机关事务局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
(四)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省机关事务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按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后,从预算储备项目库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五)省财政厅按流程审核项目预算,并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预算。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级公共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配套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多个单位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以办公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同时满足绿色、低碳、经济、安全等要求,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降碳量。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公共机构申报专项资金应向省机关事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节能降碳目标、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若有)、项目预算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项目现有工作开展情况等(参考模板见附件1);
(二)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级公共机构原则上每年度只申报一个节能项目,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挪用、挤占、滞留。原则上6月底预算执行率应到达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已安排预算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报送省机关事务局,经省机关事务局会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专项资金,其结转结余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机关事务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预算执行率和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预算执行不佳、实施进度滞后、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省机关事务局将及时介入纠正;情况严重的,将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省机关事务局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冒领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发放)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发放)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从2023年开始实施。到期后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参
考模板)
2.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参考模板)
一、项目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二)项目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简述项目拟实现的节能降碳目标、规模范围(如总建筑面积)、节能改造内容、(建设)工期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
项目预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拟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等。
二、项目需求及必要性分析
(一)政策依据
简述项目实施背景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相关政策要求,其中,政策依据应列明依据文件名称及文号,并引述文件中的具体内容。例如:根据《XXX方案》(黔XXX号)中的第XXX点XXX内容要求(规定)。
(二)单位节能工作现状及改造需求
简述目前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节能设施现状、最近一次节能设施改造时间、现有节能设施存在缺陷和损坏情况、改造需求等。
(三)项目实施意义
简述项目实施对消除节能设施现存隐患、功能恢复提升和保障履职等作用。
三、可行性分析
(一)节能改造方案
项目拟实施节能改造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节能降碳目标测算、技术支持单位资质(若有)、预算明细,实施工期、计划及进度安排等。
(二)项目实施准备情况
简述项目申报补助资金前已完成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工作开展组织架构、项目存在的风险分析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审批情况
简述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及审查情况,(拟采用)采购审批情况,以及项目涉及的房屋和资产权属、使用管理责任等内容。
四、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指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性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几大类指标。各绩效指标值设置时,应当符合指向明确、代表性强、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等原则。
附件2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申报单位 |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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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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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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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承担单位资质(技术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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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工时间 |
拟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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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申请情况 | |||||||
项目总预算及资金来源(万元) |
申请补助 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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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 (万元) |
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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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绩效目标情况 | |||||||
总体节能目标 |
目标1:(比如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目标2:(比如项目实施后对照贵州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处于引导值、基准值还是目标值区间) 目标3: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符号 |
*值 |
计量单位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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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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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项目完成及时率 |
% | |||||
成本指标 |
项目成本控制率 |
= |
100 |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
社会效益 |
|||||||
生态效益 |
|||||||
可持续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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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 |
% | ||||
四、部门审核意见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省机关事务局 意见 |
| ||||||
填表说明:1.所有空白项都必须填写,没有具体数值可以填写“0”; 2.“绩效指标”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填写1个及1个以上指标值(可增行,不可减行);“指标值”填写标准为“≦具体指标数值、≧具体指标数值、=具体指标数值” 3.省直机关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由本单位审核盖章,省属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4.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联系电话:0851-86892250。 |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预算支出标准
第一条 为深化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编制科学性和精准度,实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省级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由预算费用标准及预算编制规范组成。
第四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同时满足绿色、低碳、经济、安全等要求,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降碳量。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涵盖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以及其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等。重点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更新、改造;
(二)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三)变、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高效照明产品的改造与更换;
(四)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五)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七)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八)能源审计;
(九)垃圾分类回收处理;
(十)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低碳示范点打造;
(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参照专家评审确认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预算金额,统筹考虑全年工作安排和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情况,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金额支出标准如下(经专家评审,若申报项目存在虚增投资额,且虚增投资部分金额占比超过20%的,将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公共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项目投资额小于(含)50万元的,参照专家评审预算金额原则上按不高于80%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投资额大于50万元的,由省机关事务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当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总金额统筹安排;
(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公共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参照专家评审预算金额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
序号 |
申请预算金额 |
参考补助比例 |
备注 |
1 |
0<项目投资额≤30万元 |
80% |
单个项目总补助金额不高于40万元 |
2 |
30万元<项目投资额≤100万元 |
40% | |
3 |
100万元<项目投资额 |
30% |
第七条 本标准是省级公共机构编制预算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预算的依据,有关支出标准为资金测算最高限定标准,不是编制项目预算时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八条 各省级公共机构应遵循厉行节约、从严从紧、优质高效的原则,合理编制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科学谋划、提前储备,对补助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省机关事务局将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储备工作。各项目单位需按要求报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参考模板见《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并按时完成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本标准将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获分配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等条件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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