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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名  称: 省机关事务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5-30
文  号: 是否有效:

省机关事务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房租的通知


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一轮组合式减税降费和减租降息、普惠金融等纾困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要求,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各行政事业单位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推进租金减免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

(二)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稳妥有序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二、实施主体

以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出租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减免对象

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承租方减免资格进行确认。

四、减免标准

(一)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二)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三)实施主体位于省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四)实施主体应当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房租减免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存在转租情形的,原承租人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承租人最终受益。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批准。出租单位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

(三)办理减免手续。审批通过后,出租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减免的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六、其他事项

(一)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的建议、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报告。因租金减免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租金上缴财政的,在进行业绩考核时视同非税收入予以认可。

(三)各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并做好房租减免政策执行监督。

(四)请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减免租金执行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联系。联系人:省机关事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王海波,联系电话:0851-86892610。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陈明先,联系电话:0851-86893422。


                                         省机关事务局 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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