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50号建议的答复

徐浩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事业人员车补或公务用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事业人员车补、公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层事业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2018年,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出台《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车改〔2018〕1号),就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安排,明确要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鼓励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出行。在界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岗位和人员范围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由各级事业单位在节支前提下结合岗位出行频率、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严格完善相关程序后自行研究确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范围。因此,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公务交通补贴并非事业人员统一发放的补贴项目,事业单位可结合岗位出行频率、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研究。目前,各级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普遍未完成,需商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程序后确定是否发放。

二、关于基层事业人员公务交通补贴经费保障渠道

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定,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管理体制,以及“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事权相应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因此《建议》中“将基层事业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下达”“由省级逐年在财政资金中列支”提及的基层政府事权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不符合上述规定,基层单位按规定列支的经费预算,应商县(区)级财政部门研究办理,按程序列入部门预算编制后,由县(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关于“私车公用”的政策规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车改以来,“私车公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过程中,“私车公用”不但会衍生出“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等现象,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对人员造成伤害、车辆损毁赔偿的认定等会产生很多纠纷。为了杜绝“车轮上的腐败”,积极推进建设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因此,“私车公用”不符合公车改革的要求。    

基层公务出行应按照《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出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车改〔2019〕9号)文件的指导意见,落实各项制度要求,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能力,解决好基层公务出行用车安全保障问题。

综上,关于基层事业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问题,建议基层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程序后确定是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相关经费支出建议商县(区)级财政部门研究办理。省级财政将继续在转移支付方面按规定对市县两级财政予以帮助支持。为着力解决基层公务出行“难”、出行“贵”等问题,省机关事务局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基层公务出行保障专项领域建设,创新基层公务出行保障模式。同时,将继续统筹选取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跨层级划转调剂到工作任务重、有编制无车的乡镇使用,着力提升乡镇公务出行保障能力。


(附注:可公开)

(联系人:汪科;联系电话:0851-8689250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