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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91号建议的答复

吴映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务用车改革带来后续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车改相关政策规定

2018年6月28日,我省印发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我省事业单位车改政策主要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个别岗位(省级为副厅级以上、市县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可以发放交通补贴,其余人员实行报账制,据实报销。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明确,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而给予的工作性改革补贴,并非个人福利性津补贴,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的车改政策应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主要采取报账制的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个别可以发放补贴的人员和岗位,由各地结合车改方案确定。

二、关于乡镇交通车有关问题

中央和省关于交通车的规定较为明确,即,党政机关交通车一律取消,逐步实现社会化。实际工作中,全省没有明确文件依据同意将本单位公务用车作为交通车使用,公职人员的通勤补助已经体现在工资津补贴中,公职人员的通勤问题不属于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作为通勤车。您关于将公务用车用作单位交通车的建议以及将未享受交通补贴干部职工一并纳入交通补贴发放对象的建议在政策上难以突破,在中央出台的车改配套政策中,已经要求县乡等基层制定中短途交通费用包干使用办法等政策来解决基层干部公务出行问题,需要各地加快政策落地落实。

三、关于乡(镇、街道)保留车辆的问题

按照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各乡镇可保留一辆机要通信和一辆应急用车,已完成撤乡并镇工作的,可增加一辆应急用车。乡镇保留车辆的确较少,难以满足一线工作需要。为此,省领导高度重视,并指示省我局就基层一线干部公务用车保障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我局多次组织力量到省级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市(州)、县、乡镇开展调研,形成工作建议经省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对乡镇事业机构车辆编制进行核增。车辆核编标准为:50人及以下核定1辆,51人至100人核定2辆,101人至200人核定3辆,201人及以上核定4辆。通过相关政策调整,乡镇的车辆可由原来的2-3辆增加到3-7辆车,可大大缓解乡镇公务出行矛盾。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公车管理和公务出行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您继续研提相关建议,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吸收。

    

               2020年6月24日                

(附注:可公开)

(联系人:龙江;联系电话:0851-8689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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