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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日前,省机关事务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规定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政策文件有效衔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增强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实施细则》共十一章六十五条,阐明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调剂使用、转换用途、征收拆迁处置、无偿划转、置换、出租出借、产权转让、拆除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省级党政机关严格执行《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工作提供实操性的工作规范。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权责义务、织密扎紧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管理制度的“笼子”,加强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管理,规范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处置利用行为,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表现,是落实党中央“过紧日子”和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有关要求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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