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资中心房屋资产日常巡检相关要求和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国资中心房屋资产日常巡检管理工作。
2 基本要求
2.1 为加强和规范省机关事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房屋资产日常巡检管理,确保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完整,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2.2 对已出租(出借)的房屋资产,原则上每半年巡检1次;对闲置的房屋资产,原则上由中心委托专人或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中心每季度巡检1次。
2.3 房屋资产日常巡检工作由中心业务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对已出租(出借)的房屋资产应在巡检前通知承租方(承借方)配合巡检。
2.4 中心业务管理科应在年初依托《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平台》,制定年度巡检计划安排,将具体工作责任到人。
2.5 房屋资产日常巡检的重点内容包括:
——检查空闲房屋资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空闲房屋资产的行为;
——检查房屋资产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发现并处理擅自改变房屋资产用途的行为;
——检查经营性房屋资产是否有转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检查房屋资产的安全隐患,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特别是消防安全和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检查;
——定期督促房屋资产承租方(承借方)和物业管理方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6 对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般的问题和隐患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相关房屋资产承租方(承借方)和物业管理方负责整改落实;
——重大的问题和隐患由中心及时上报局,并根据局处理意见组织相关房屋资产承租方(承借方)和物业管理方负责整改落实。
2.7 房屋资产日常巡检工作应充分利用《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巡检结果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录入《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平台》。
2.8 中心房屋资产日常巡检工作受局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流程规定
中心按照下图所示的流程开展房屋资产日常巡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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