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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贵安新区服务中心,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举措的通知》(国管节能〔2018〕2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地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调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为了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使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运转有序,提高效率,现将《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原《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管发〔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20520


附件1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规划、方案、目标及重要工作事项;

  (三)通报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研究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运行机制、监督管理、考核评比、总结表彰等工作;

  (五)研究部署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四条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省机关事务局主要负责人,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司法厅和省能源局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第七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20年5月20日起贯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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